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27 條規定了監獄辦理作業時的相關程序。根據該條第一項,監獄如果要進行自營作業、委託加工、承攬、指定監外作業或其他作業,可以組成自營作業成品及勞務承攬評價會議,來評估相關價格。評價完成後,必須報監獄長官核定。在第二項中,監獄可以預先派員進行訪價,提供給評價會議作為評估價格的參考。 範例:如果監獄想要委託外部公司進行加工作業,他們必須組成評價會議來評估相關價格,然後將評估結果報告給監獄長官核定。在進行評估之前,監獄可以先派員到外部公司訪問並了解相關情況,以提供給評價會議作為評估價格的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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