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四十條第三項所稱集體、類別及個別輔導,辦理之方式如下: 一、集體輔導:以群體為單位實施輔導,以授課、演講、視聽教材或其他適當之方式行之。 二、類別輔導:依共通性處遇需求,分類實施之輔導,以分組授課、團體工作、小組討論或其他適當之方式行之。 三、個別輔導:輔導人員針對受刑人個別狀況,以晤談或其他適當方式行之。
  2. 前項輔導,應於適當場所為之,並留存紀錄。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