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29條的規定,監獄在進行輔導時,可以採取集體輔導、類別輔導和個別輔導等方式。集體輔導是以群體為單位進行輔導,可以使用授課、演講、視聽教材等適當的方式進行。類別輔導是根據共通性需求,將受刑人分組進行輔導,可以進行分組授課、團體工作、小組討論等活動。個別輔導則是針對受刑人個別狀況進行輔導,可以進行晤談或其他適當方式。此外,輔導應在適當的場所進行,並留存相關紀錄。 這些資訊來自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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