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监狱行刑法施行细则》第41条的规定: 1. 监狱应该注意环境卫生。根据该法第51条的规定,监狱需要定期进行环境卫生检查,检查的频率由各监狱根据当地情况决定,每年至少两次。 2. 在上述的环境卫生检查中,监狱可以请求当地的卫生、环境保护机构或相关机构协助进行。并且,对卫生、环境保护以及其他相关设施的需求,应即时或逐步采取必要、可行的改善措施。 3. 受刑人应配合监狱进行环境清洁工作,维护公共和个人卫生。 參考資料: -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https://laws.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4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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