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嚴為分界、分別監禁,其含義如下: 一、嚴為分界:指以監內建築物、同一建築物之不同樓層或圍牆隔離監禁之。 二、分別監禁:指於監獄內之不同舍房、工場或指定之區域分別監禁之。
根據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5條的解釋如下: 該條所述的嚴為分界和分別監禁是針對監獄內的受刑人進行限制和分隔的方式。其中,嚴為分界是指在監獄內透過建築物、樓層或圍牆等方式進行隔離,以確保受刑人無法接觸到不同區域或樓層。而分別監禁則是指在監獄內的不同舍房、工場或指定區域進行分開監禁,讓受刑人之間互不接觸。 舉例來說,如果在監獄中有一座建築物,該建築物被視為嚴為分界的範例,因為它將不同的區域完全隔離開來,使受刑人無法進入其他區域。又例如,如果在監獄內有多個舍房和工場,這些舍房和工場被視為分別監禁的範例,因為每個受刑人被分配到不同的舍房或工場,使他們在日常活動中能夠分開且互不接觸。 上述解釋可參考《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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