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監督機關應就相關法令規定,並因應各監獄場域狀況等因素,逐步訂定合理調整之指引。
根據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6條,監督機關應就相關法令規定、各監獄場域狀況等因素,逐步訂定合理調整之指引。這表示監督機關有責任依據相關的法令規定以及監獄的實際情況,制定出適當的指引和調整來管理監獄。具體來說,監督機關可能會根據不同監獄的特點和需要,制定不同的執行規範和標準,以確保監獄的運作符合法律要求並具有合理性。這樣的指引和調整應該是逐步進行的,以適應不同情況的變化和需要。例如,監督機關可以根據監獄內部的衛生狀況和感染病預防需要,制定相應的衛生計畫和措施(法務部矯正署監獄辦事細則第6條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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