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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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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民眾或媒體依本法第八條規定請求參觀時,應以書面為之。
  2. 2.前項書面格式由監督機關定之。
  3. 3.監獄應事先審慎規劃參觀動線,以避免侵害受刑人之隱私或其他權益。
  4. 4.監獄於民眾或媒體參觀前,應告知並請其遵守下列事項: 一、提出身分證明文件,並配合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所為之檢查。 二、穿著適當服裝及遵守秩序,不得鼓譟及喧嘩。 三、未經監獄許可,不得攜帶、使用通訊、錄影、攝影及錄音器材。 四、依引導路線參訪,不得擅自行動或滯留。 五、禁止擅自與受刑人交談或傳遞物品。 六、不得違反監獄所為之相關管制措施或處置。 七、不得有其他妨害監獄秩序、安全或受刑人權益之行為。
  5. 5.參觀者有違反前項規定之行為者,監獄得停止其參觀。
  6. 6.未滿十八歲之人請求參觀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師長或其他適當之成年人陪同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了民眾或媒體參觀監獄時應遵守的規定。以下是對該條各項款的釋義: 1. 民眾或媒體依本法第八條規定請求參觀時,應以書面為之。 民眾或媒體欲參觀監獄時應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 2. 前項書面格式由監督機關定之。 監督機關將規定必須遵循的書面格式。 3. 監獄應事先審慎規劃參觀動線,以避免侵害受刑人之隱私或其他權益。 監獄需要提前仔細規劃參觀的行走路線,以確保不侵犯受刑人的隱私和其他權益。 4. 監獄於民眾或媒體參觀前,應告知並請其遵守下列事項: 在民眾或媒體參觀監獄之前,監獄應告知並要求他們遵守以下事項: - 提出身分證明文件,並配合監獄進行相應檢查。 - 穿著適當服裝並遵守秩序,禁止喧嘩。 - 未經監獄許可,不得攜帶、使用通訊、錄影、攝影及錄音器材。 - 參觀者需按照指定路線進行參觀,不得自行行動或滯留。 - 禁止與受刑人交談或傳遞物品,除非經監獄許可。 - 禁止違反監獄的相關管制措施或處置。 - 禁止有其他妨害監獄秩序、安全或受刑人權益的行為。 5. 參觀者有違反前項規定之行為者,監獄得停止其參觀。 如果參觀者違反了上述規定,監獄有權停止他們的參觀。 6. 未滿十八歲之人請求參觀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師長或其他適當之成年人陪同為之。 未滿十八歲的人請求參觀時,必須有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師長或其他適當成年人陪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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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民眾或媒體依本法第八條規定請求參觀時,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格式由監督機關定之。監獄應事先審慎規…」(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