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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民眾或媒體依本法第八條規定請求參觀時,應以書面為之。
  2. 前項書面格式由監督機關定之。
  3. 監獄應事先審慎規劃參觀動線,以避免侵害受刑人之隱私或其他權益。
  4. 監獄於民眾或媒體參觀前,應告知並請其遵守下列事項: 一、提出身分證明文件,並配合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所為之檢查。 二、穿著適當服裝及遵守秩序,不得鼓譟及喧嘩。 三、未經監獄許可,不得攜帶、使用通訊、錄影、攝影及錄音器材。 四、依引導路線參訪,不得擅自行動或滯留。 五、禁止擅自與受刑人交談或傳遞物品。 六、不得違反監獄所為之相關管制措施或處置。 七、不得有其他妨害監獄秩序、安全或受刑人權益之行為。
  5. 參觀者有違反前項規定之行為者,監獄得停止其參觀。
  6. 未滿十八歲之人請求參觀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師長或其他適當之成年人陪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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