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了民眾或媒體參觀監獄時應遵守的規定。以下是對該條各項款的釋義: 1. 民眾或媒體依本法第八條規定請求參觀時,應以書面為之。 民眾或媒體欲參觀監獄時應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 2. 前項書面格式由監督機關定之。 監督機關將規定必須遵循的書面格式。 3. 監獄應事先審慎規劃參觀動線,以避免侵害受刑人之隱私或其他權益。 監獄需要提前仔細規劃參觀的行走路線,以確保不侵犯受刑人的隱私和其他權益。 4. 監獄於民眾或媒體參觀前,應告知並請其遵守下列事項: 在民眾或媒體參觀監獄之前,監獄應告知並要求他們遵守以下事項: - 提出身分證明文件,並配合監獄進行相應檢查。 - 穿著適當服裝並遵守秩序,禁止喧嘩。 - 未經監獄許可,不得攜帶、使用通訊、錄影、攝影及錄音器材。 - 參觀者需按照指定路線進行參觀,不得自行行動或滯留。 - 禁止與受刑人交談或傳遞物品,除非經監獄許可。 - 禁止違反監獄的相關管制措施或處置。 - 禁止有其他妨害監獄秩序、安全或受刑人權益的行為。 5. 參觀者有違反前項規定之行為者,監獄得停止其參觀。 如果參觀者違反了上述規定,監獄有權停止他們的參觀。 6. 未滿十八歲之人請求參觀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師長或其他適當之成年人陪同為之。 未滿十八歲的人請求參觀時,必須有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師長或其他適當成年人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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