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放受刑人時應查對名籍,核驗相片、指紋或其他身體特徵。
根據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56條,當監獄釋放受刑人時,應進行名籍查對,並核驗相片、指紋或其他身體特徵。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受刑人的身份正確無誤,避免可能的身份混淆或錯誤釋放。具體的執行方式可以是檢查受刑人的身份證明文件、相片,或進行指紋比對等。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監獄系統能夠確實執行釋放程序,並保障社會的安全。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