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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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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放受刑人時應查對名籍,驗相片、指紋或其他身體特徵。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56條,當監獄釋放受刑人時,應進行名籍查對,並核驗相片、指紋或其他身體特徵。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受刑人的身份正確無誤,避免可能的身份混淆或錯誤釋放。具體的執行方式可以是檢查受刑人的身份證明文件、相片,或進行指紋比對等。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監獄系統能夠確實執行釋放程序,並保障社會的安全。

  • 受刑人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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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56 條規定:「釋放受刑人時應查對名籍,核驗相片、指紋或其他身體特徵。」(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5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