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入監時,無指揮書者,應拒絕收監;裁判書及其他應備文件有欠缺時,得通知補正。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當受刑人入監時,如果沒有檢察官發出的執行指揮書,則監獄應拒絕予以收監。而如果受刑人入監時的裁判書或其他應備文件有欠缺的情況,監獄可以通知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補正。例如,如果受刑人在入監時沒有檢察官發出的執行指揮書,監獄應該拒絕讓他入監。此外,如果受刑人入監時的裁判書或其他必要文件有漏掉的情況,監獄可以通知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補正這些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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