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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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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入監時,無指揮書者,應拒絕收監;裁判書及其他應備文件有欠缺時,得通知補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當受刑人入監時,如果沒有檢察官發出的執行指揮書,則監獄應拒絕予以收監。而如果受刑人入監時的裁判書或其他應備文件有欠缺的情況,監獄可以通知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補正。例如,如果受刑人在入監時沒有檢察官發出的執行指揮書,監獄應該拒絕讓他入監。此外,如果受刑人入監時的裁判書或其他必要文件有漏掉的情況,監獄可以通知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補正這些文件。

  • 受刑人名詞
  • 指揮書名詞
  • 裁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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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9 條規定:「受刑人入監時,無指揮書者,應拒絕收監;裁判書及其他應備文件有欠缺時,得通知補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