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六十一條所稱「普通衣服」,指由監獄許可穿著之自備衣服,如汗衫、襯衣、棉衣、毛衣、西裝、大衣等屬之。
根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47 條,所謂的「普通衣服」指的是受刑人經監獄許可可以自己攜帶的衣物,例如汗衫、襯衣、棉衣、毛衣、西裝、大衣等。這些衣物需要受到監獄的許可,然後受刑人才能夠穿著這些自備的衣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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