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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調查人員對於適用累進處遇受刑人,應依據有關資料,分別初犯、再犯、累犯,並依其年齡、罪質、刑期及其他調查所得之結果,作為研議處遇計畫之基礎。
  2. 前項稱初犯者,指無犯罪前科者而言。
  3. 稱再犯者,指有犯罪前科,但不合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者而言。稱累犯者,指合於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者而言。
  4. 在執行中發覺受刑人為累犯或撤銷假釋者,自發覺之月起更正其責任分數。
  5. 再犯者責任分數與初犯者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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