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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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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調查人員對於適用累進處遇受刑人,應依據有關資料,分別初犯、再犯、累犯,並依其年齡、罪質、刑期及其他調查所得之結果,作為研議處遇計畫之基礎。
  2. 2.前項稱初犯者,指無犯罪前科者而言。
  3. 3.稱再犯者,指有犯罪前科,但不合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者而言。稱累犯者,指合於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者而言。
  4. 4.在執行中發覺受刑人為累犯或撤銷假釋者,自發覺之月起更正其責任分數。
  5. 5.再犯者責任分數與初犯者相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8 條的規定,調查人員對於適用累進處遇之受刑人,應該依據相關資料,包括年齡、罪質、刑期等,來區分該受刑人是否屬於初犯、再犯或累犯,並根據調查結果制定處遇計畫。 根據上述規定的第2條,初犯是指沒有犯罪前科的人。 根據第3條,再犯則是指有犯罪前科但不符合刑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而累犯則是指符合刑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 根據第4條的規定,如果在執行刑罰的過程中發現受刑人是累犯或假釋被撤銷的情況,其責任分數將從發現的月份起進行更正。 第5條規定再犯者的責任分數與初犯者相同。

相關函釋 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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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8 條規定:「調查人員對於適用累進處遇之受刑人,應依據有關資料,分別初犯、再犯、累犯,並依其年齡、罪質、刑期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