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8 條的規定,調查人員對於適用累進處遇之受刑人,應該依據相關資料,包括年齡、罪質、刑期等,來區分該受刑人是否屬於初犯、再犯或累犯,並根據調查結果制定處遇計畫。 根據上述規定的第2條,初犯是指沒有犯罪前科的人。 根據第3條,再犯則是指有犯罪前科但不符合刑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而累犯則是指符合刑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 根據第4條的規定,如果在執行刑罰的過程中發現受刑人是累犯或假釋被撤銷的情況,其責任分數將從發現的月份起進行更正。 第5條規定再犯者的責任分數與初犯者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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