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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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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看守所認被告或請求接見者有相當理由時,得准其使用電話或其他通訊方式接見。
  2. 2.前項通訊費用,由被告或請求接見者自付。但被告無力負擔且看守所認為適當時,得由看守所支付之。
  3. 3.前二項接見之條件、對象、次數之限制、通訊方式、通訊申請程序、時間、監看、聽聞、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羈押法第63條的規定: 1. 看守所可以根據被告或請求接見者有相當理由的情況下,准許他們使用電話或其他通訊方式進行接見。這表示被告或請求接見者可以透過通訊方式與外界聯繫,並且必須具有相當理由。 2. 前述通訊的費用原則上由被告或請求接見者自行負擔。但是,如果被告無力負擔費用且看守所認為合適的情況下,看守所可以支付通訊費用。 3. 關於接見條件、對象、次數限制、通訊方式、通訊申請程序、時間、監看、聽聞、收費以及其他應遵守的事項,這些具體辦法由法務部來定。這些辦法會對接見的細節事項進行更加具體的規定。 例子:如果被告申請接見家人或律師,並能提供相當的理由,看守所可以准許他們通過電話或其他通訊方式進行接見。接見的次數可能會受到限制,並且接見時可能會由看守所進行監看,以確保安全。通訊費用通常是由被告或請求接見者自己支付的,但如果他們無力負擔,看守所可以選擇支付費用。具體的接見條件、程序和其他事項將由法務部根據實際情況來制定相關辦法。

相關函釋 1

  • 被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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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羈押法第 63 條規定:「看守所認被告或請求接見者有相當理由時,得准其使用電話或其他通訊方式接見。前項通訊費用,由被告或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羈押法第 6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