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基於管理、生活輔導、被告個人重大事故或其他事由,認為必要時,得酌准被告於看守所內指定處所辦理接見,並彈性放寬第六十條及第六十一條第三項、第四項有關接見時間、次數、場所及人數之限制。
根據《羈押法》第64條,當看守所認為必要時,基於管理、生活輔導、被告個人重大事故或其他事由,可以酌准被告於看守所內指定處所進行接見,並且可以彈性放寬第60條和第61條第3項、第4項有關接見時間、次數、場所和人數的限制。 資料來源: 1.《羈押法》第64條 根據《最高法院刑事補償事件參考法規彙編》中的資料,可以得知《羈押法》第64條所規定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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