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羈押法64

快速跳轉

看守所基於管理、生活輔導、被告個人重大事故或其他事由,認為必要時,得酌准被告於看守所內指定處所辦理接見,並彈性放寬第六十條及第六十一條第三項、第四項有關接見時間、次數、場所及人數之限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羈押法》第64條,當看守所認為必要時,基於管理、生活輔導、被告個人重大事故或其他事由,可以酌准被告於看守所內指定處所進行接見,並且可以彈性放寬第60條和第61條第3項、第4項有關接見時間、次數、場所和人數的限制。 資料來源: 1.《羈押法》第64條 根據《最高法院刑事補償事件參考法規彙編》中的資料,可以得知《羈押法》第64條所規定的情況。

相關函釋 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羈押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羈押法第 64 條規定:「看守所基於管理、生活輔導、被告個人重大事故或其他事由,認為必要時,得酌准被告於看守所內指定處所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羈押法第 6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