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死刑規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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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執行死刑規則第3條第1款,法務部函送最高檢察署轉送相關的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指派執行檢察官在3日內執行死刑。如果執行檢察官發現案情確實具備再審或非常上訴的理由,則可以在3日內電請法務部進行再加審核。根據第2款,法務部在收到執行檢察官的電請後,應將該案件函請最高檢察署再進行審核。 例如,如果在執行死刑前,執行檢察官發現有新的證據表明被告可能是冤案,符合再審或非常上訴的理由,則執行檢察官可以在3日內電請法務部進行再加審核。法務部則會將案件函請最高檢察署再進行審核,以確定是否需要重新審理案件或進行非常上訴。
- 死刑名詞
- 再審名詞
- 非常上訴名詞
- 核名詞
- 停止執行名詞
- 第四十三條條文
- 暫時處分名詞
- 裁定名詞
- 第四百三十五條第二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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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