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死刑規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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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執行死刑,由檢察官會同監獄典獄長或其職務代理人,或該管分監監長蒞視驗明,確認受刑人之身分。
- 2.檢察官應訊問受刑人下列事項,並由在場之書記官製作筆錄: 一、受刑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 二、告以當日執行死刑。 三、有無最後留言及是否通知其指定之家屬或親友。但指定通知之人不得逾三人。 四、其他認有訊問之必要。
- 3.前項第三款,受刑人之最後留言,得以錄音或錄影方式為之,時間不得逾十分鐘。
- 4.前項最後留言,應由書記官立即交付監獄,於執行後二十四小時內以適當方式通知受刑人指定之家屬或親友。但不能或無法通知,或經檢察官認留言內容有脅迫、恐嚇他人、違反法令或其他不適宜通知之具體事由者,免予通知。
- 5.除依前項規定通知之家屬或親友者外,第二項第三款之最後留言不公開之。
- 6.第一項筆錄,應由檢察官及在場之典獄長或其職務代理人或該管分監監長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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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執行死刑規則第4條規定了在執行死刑時,應由檢察官和監獄典獄長、職務代理人或該管分監監長一同確認受刑人的身份。檢察官應詢問受刑人的個人資料,並由在場的書記官製作筆錄。其中包括受刑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分證號碼等,並向他告知當日將執行死刑的事實,並詢問是否有最後的留言以及是否通知指定的家屬或親友。最後留言可以以錄音或錄影方式進行,時間不得超過十分鐘。當受刑人完成留言後,書記官應立即將留言交付監獄,並在執行後的24小時內以適當方式通知受刑人指定的家屬或親友。但若不能或無法通知,或者檢察官認為留言內容涉及威脅、恐嚇他人、違反法律或其他不適宜通知的情況,則無需通知。除了通知的家屬或親友外,第二項規定的最後留言不公開。最後,第一項的筆錄應由檢察官和在場的典獄長、職務代理人或該管分監監長簽名。
- 死刑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受刑人名詞
- 訊問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脅迫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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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