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死刑規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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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法務部收受最高檢察署陳報之死刑案件時,應注意審核下列事項: 一、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有無已收受確定判決之判決書。 二、確定判決書送達被告及其辯護人有無已逾二十日。 三、有無經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 四、有無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為停止刑罰執行之裁定。 五、有無憲法法庭依憲法訴訟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為暫時處分之裁定。 六、有無書面回覆經赦免。 七、有無收受依赦免法規定為大赦、特赦或減刑之研議之書面。 八、有無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五條之事由。
- 2.法務部審核結果認有前項情形或事由之一者,不得於相關程序終結前令准執行。
- 3.法務部審核結果發現案情有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者,應將該案件交由最高檢察署再為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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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執行死刑規則第2條規定了法務部在收受最高檢察署陳報的死刑案件時應進行的審核事項。根據第1款的規定,法務部在審核時應注意以下事項:一、檢察官、被告和其辯護人是否已收到確定判決的判決書;二、確定判決書是否已經送達給被告和其辯護人超過20天;三、是否正在進行非常上訴、再審程序;四、是否正在進行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程序;五、是否收到關於赦免的書面回覆;六、是否收到有關大赦、特赦或減刑的研議書面;七、是否存在刑事訴訟法第465條所列情形。根據第2款的規定,如果法務部審核結果確定存在第1款所述的情形或事由之一,則不能在相關程序終結前執行死刑。根據第3款的規定,如果對第1款第三款的情形或理由有疑義,法務部可以函請最高檢察署再次進行審核。 參考資料: - 法務部《執行死刑規則》(最近修訂日期:2017年6月9日)
相關函釋 1 則
- 死刑名詞
- 核名詞
- 被告名詞
- 辯護人名詞
- 確定判決名詞
- 送達名詞
- 逾名詞
- 非常上訴名詞
- 第四百三十五條第二項條文
- 裁定名詞
- 第四十三條條文
- 暫時處分名詞
- 赦免名詞
- 赦免法法規
- 大赦名詞
- 特赦名詞
- 第四百六十五條條文
- 再審名詞
- 刑事訴訟法 第 46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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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