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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死刑規則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務部收受最高檢察署陳報之死刑案件時,應注意審下列事項: 一、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有無已收受確定判決之判決書。 二、確定判決書送達被告及其辯護人有無已逾二十日。 三、有無非常上訴再審程序在進行中。 四、有無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程序在進行中。 五、有無書面回覆經赦免。 六、有無收受依赦免法規定為大赦特赦或減刑之研議之書面。 七、有無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五條之事由。
  2. 法務部審核結果認有前項情形或事由之一者,不得於相關程序終結前令准執行。
  3. 有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或理由之疑義者,法務部得將該案件函請最高檢察署再為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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