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 1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受刑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擔任視同作業: 一、有脫逃紀錄或有事實足認有脫逃之虞。 二、幫派分子。 三、最近三個月內曾因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而受懲罰。 四、有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而受懲罰二次以上。
監獄得依作業性質及其需求,將視同作業受遴選人所需之專長、能力或適宜條件,以適當方式公開,並得視需用單位之需求
揭露
報名資訊。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