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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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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擔任視同作業: 一、有脫逃紀錄或有事實足認有脫逃之虞。 二、幫派分子。 三、最近三個月內曾因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而受懲罰。 四、有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而受懲罰二次以上。
  2. 2.監獄得依作業性質及其需求,將視同作業受遴選人所需之專長、能力或適宜條件,以適當方式公開,並得視需用單位之需求揭露報名資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第16條,受刑人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則不得被選為視同作業的人選: 1. 有脫逃紀錄或有事實足認有脫逃之虞。 2. 幫派分子。 3. 最近三個月內曾因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而受懲罰。 4. 有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而受懲罰二次以上。 根據相關資料,例如《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40條第1項,有關受刑人之作業實施,應依其個人特性、技能專長及有無因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受罰等因素,由監獄辦理遴選與分派。 舉例來說,若一名受刑人曾有脫逃紀錄,或有可證明有脫逃之虞的事實,則根據該條款,該受刑人不符合視同作業的資格,不能被選為作業人員。 同樣地,如果一名受刑人屬於幫派成員,或是最近三個月內因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而受懲罰,也不符合作業人員的資格。 監獄可根據作業性質及需求,在公開選拔受遴選人時,考慮其專長、能力或適宜條件,並依相關單位的需求公開揭露報名資訊。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監獄作業的安全性及秩序,同時使受刑人能夠適當運用其個人專長,有益於其自我教化及社會重返的過程。

  • 受刑人名詞
  • 揭露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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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第 16 條規定:「受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擔任視同作業: 一、有脫逃紀錄或有事實足認有脫逃之虞。 二、幫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