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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受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擔任視同作業: 一、有脫逃紀錄或有事實足認有脫逃之虞。 二、幫派分子。 三、最近三個月內曾因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而受懲罰。 四、有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而受懲罰二次以上。
  2. 監獄得依作業性質及其需求,將視同作業受遴選人所需之專長、能力或適宜條件,以適當方式公開,並得視需用單位之需求揭露報名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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