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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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第 17 條規定了監獄在業務需要下可以暫時遴選具有特殊專長之受刑人擔任視同作業的情況,需要經過相關單位的簽報和監獄長官的核定,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且不受前面兩條規定的限制。根據此法條,以法務部矯正署所屬機關遴調服務員及視同作業收容人注意事項的附件為例,可以了解更詳細的規定和要求。
- 核定名詞
- 受刑人名詞
- 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 15 條條文
- 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 1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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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