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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監獄得因業務需要,由相關單位簽報監獄長官核定後,暫時遴選具有特殊專長之受刑人擔任視同作業,期間不得逾三個月,不受前二條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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