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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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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應將各作業單位視同作業者名冊公開於該作業之場舍,遇有人員異動時應即時更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第 18 條規定,監獄在執行作業時,應將各作業單位的名冊公開於相應的場所,作業單位的名冊應包含相應的人員資訊。當作業單位的人員發生異動時,監獄應立即更新作業單位的名冊。這個條文的目的在於確保監獄作業的透明度和有效性,同時避免人員變動導致作業混亂或不當操作。該條文的具體範例及相關參考資料暫未提及。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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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第 18 條規定:「監獄應將各作業單位視同作業者名冊公開於該作業之場舍,遇有人員異動時應即時更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