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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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受刑人因特殊情形無法參加工場作業,監獄得分派其參加舍房作業。
- 2.監獄應依參加舍房作業受刑人之條件,安排合適之作業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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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中的《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第19條規定了以下兩點: 1. 如果受刑人因為特殊情況無法參加工場作業,監獄可以安排他們參加舍房作業。 2. 監獄應根據受刑人參加舍房作業的條件,安排合適的作業項目。 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為了讓受刑人在特殊情況下仍能有適應的作業方式。舍房作業是指在監獄內居住區域內進行的工作,可以是一些較輕鬆的勞動工作,例如清潔、整理等。如果受刑人因身體或其他特殊情況無法參加工場作業,監獄可以根據他們的情況安排他們參加舍房作業,讓他們能夠繼續參與監獄內的生活和工作。這樣的安排可以根據受刑人的個別情況進行調整,確保他們在監獄內有一個適合的工作環境。 參考資料: -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5條 根據這項資料,受刑人不服監獄處分可以提出申訴,最終的決定權由法務部擁有。這表明監獄執行的處分是根據刑事刑罰權進行的刑事執行處分,並不是行政處分。因此,受刑人在面對監獄的處分時,不能提起一般的行政救濟。
- 受刑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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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