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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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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志願作業,除法規另有規定外,得準用第一條至前條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第20條的規定,被告如果有志願參與作業,除非法規另有規定,可以適用第一條到前一條的規定。 參考資料: 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10019)在該法規中未直接提及第20條,但可以參考該法規的其他條文進一步了解受刑人作業的相關規定。例如,第1條規定了受刑人作業實施的目的和適用範圍,第2條提到了受刑人作業的原則和規範,第19條則規定了受刑人作業與其他事務的協調等等。根據這些相關條文的規定,可以推斷第20條的意義是關於被告志願參與作業的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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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第 20 條規定:「被告志願作業,除法規另有規定外,得準用第一條至前條之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