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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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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刑人從事監外作業,以監獄指定之作業協力單位者為限。
  2. 2.從事監外作業之受刑人,得在監獄同意下,由作業協力單位協助投保相關保險。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第21條的規定,受刑人從事監外作業時,只能在監獄指定的作業協力單位進行。此外,如果受刑人想要從事監外作業並且需要投保相關保險,需要先獲得監獄的同意,並且由作業協力單位來協助投保。 舉例來說,如果一名受刑人被指定到一家工廠從事監外作業,他只能在這家工廠工作,不能自行選擇其他地方從事監外作業。如果這名受刑人希望在工作期間有相關保險的保障,他需要經過監獄的批准,並由工廠協助他投保相關保險。

  • 受刑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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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第 21 條規定:「受刑人從事監外作業,以監獄指定之作業協力單位者為限。從事監外作業之受刑人,得在監獄同意下,由作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