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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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受刑人從事監外作業,以監獄指定之作業協力單位者為限。
- 2.從事監外作業之受刑人,得在監獄同意下,由作業協力單位協助投保相關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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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第21條的規定,受刑人從事監外作業時,只能在監獄指定的作業協力單位進行。此外,如果受刑人想要從事監外作業並且需要投保相關保險,需要先獲得監獄的同意,並且由作業協力單位來協助投保。 舉例來說,如果一名受刑人被指定到一家工廠從事監外作業,他只能在這家工廠工作,不能自行選擇其他地方從事監外作業。如果這名受刑人希望在工作期間有相關保險的保障,他需要經過監獄的批准,並由工廠協助他投保相關保險。
- 受刑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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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