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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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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承攬工程,需用作業人數不敷時,得報請監督機關准向鄰近監獄調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第 22 條規定,當監獄需要更多作業人數時,可以向鄰近的監獄申請調撥。根據該條規定的範例,如果某監獄的工程需要更多人手,但自身的受刑人數量無法滿足需求,便可以向附近的監獄申請調撥一些受刑人來協助工作。這樣可以確保工程的順利進行並保持監獄的正常運作。

  • 承攬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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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第 22 條規定:「監獄承攬工程,需用作業人數不敷時,得報請監督機關核准向鄰近監獄調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