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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監外作業受刑人在離監較近地區作業者,得視作業情形回本監或於監外用餐。
  2. 監外作業受刑人在離監較遠地區作業,有於監外留宿必要者,監獄得指定其留宿處所,並報監督機關准。
  3. 前項留宿處所以監獄設置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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