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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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監外作業受刑人在離監較近地區作業者,得視作業情形回本監或於監外用餐。
- 2.監外作業受刑人在離監較遠地區作業,有於監外留宿必要者,監獄得指定其留宿處所,並報監督機關核准。
- 3.前項留宿處所以監獄設置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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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第23條,受刑人在監外作業的情況下,有以下相關規定: 1. 如果受刑人在離監較近地區進行作業,可以根據作業情況的需要,返回監獄或者在外用餐。 2. 如果受刑人在離監較遠地區進行作業,但有必要在外留宿的情況下,監獄可以指定留宿處所,並且需要向監督機關報備核准。 3. 前述的留宿處所必須是監獄所設置的。 以參考資料來看,監獄行刑法第115條第1項規定了作業刑之方式及範圍,其中提到了受刑人經指定監外機關或工作場所參與外地工作,但是否需要留宿或外地工作場所在監外作業情況下是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指定及核准的。
- 受刑人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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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