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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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作業成品之產製應符合相關法規規定,並注意其品質及銷路。
- 2.監獄得單獨或聯合設置作業成品銷售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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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第 9 條,以下是對該法條的逐條釋義: 1. 根據第 9 條第 1 款,受刑人在進行作業並製造成品時,應符合相關的法規規定。這意味著受刑人在工作過程中需要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確保產製的成品符合相關標準和規範,如品質和安全要求等。 2. 根據第 9 條第 2 款,監獄有權單獨或聯合設置作業成品銷售處所。這表示監獄有權在其內部或與外部合作建立銷售機構,用於銷售受刑人所製造的作業成品。這樣可以提供受刑人的就業機會,同時促進作業成品的銷售和流通。 參考資料: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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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