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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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第27條,受刑人從事戒護監外作業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 在監執行逾一個月。 2. 健康情況適合進行監外作業。 3. 最近六個月內沒有違反監獄秩序或安全的行為而受到懲罰。 另外,根據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的修正公告,對於拘役或易服勞役的受刑人來說,只需滿足第二項和第三項的條件,就有資格從事戒護監外作業。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受刑人在監獄固定執行一個月後表現良好,沒有違反紀律的情況下,並且身體健康,則可以選擇讓他從事戒護監外作業。擁有這些資格的受刑人可以在監外進行不同的工作,提供一些特定的服務,同時享受一定程度的自由。
- 受刑人名詞
- 拘役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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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