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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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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刑人從事戒護監外作業,應就具有下列各款條件者遴選之: 一、在監執行逾一個月。 二、健康情形適於監外作業。 三、最近六個月內無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而受懲罰。
  2. 2.拘役或易服勞役之受刑人具有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條件,得遴選其從事戒護監外作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第27條,受刑人從事戒護監外作業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 在監執行逾一個月。 2. 健康情況適合進行監外作業。 3. 最近六個月內沒有違反監獄秩序或安全的行為而受到懲罰。 另外,根據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的修正公告,對於拘役或易服勞役的受刑人來說,只需滿足第二項和第三項的條件,就有資格從事戒護監外作業。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受刑人在監獄固定執行一個月後表現良好,沒有違反紀律的情況下,並且身體健康,則可以選擇讓他從事戒護監外作業。擁有這些資格的受刑人可以在監外進行不同的工作,提供一些特定的服務,同時享受一定程度的自由。

  • 受刑人名詞
  • 拘役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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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第 27 條規定:「受刑人從事戒護監外作業,應就具有下列各款條件者遴選之: 一、在監執行逾一個月。 二、健康情形適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