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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 2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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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
從事戒護監外作業,應就具有下列各款條件者遴選之: 一、在監執行逾一個月。 二、健康情形適於監外作業。 三、最近六個月內無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而受懲罰。
拘役
或易服勞役之受刑人具有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條件,得遴選其從事戒護監外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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