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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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第28條,條款一要求受刑人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這些規定可能包括受刑人在監獄表現良好並無違背紀律,以及已經入監並執行了一段時間。 條款二說明了拘役或易服勞役的受刑人必須同時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以及前項第二款和第四款的條件,才能被遴選從事自主監外作業。 針對這個問題,我們無法從提供的文本中找到具體的相關案例或裁判書。
- 受刑人名詞
- 假釋名詞
- 拘役名詞
- 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 2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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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