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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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監獄應與自主監外作業協力單位保持聯繫,以利監獄及作業協力單位掌握受刑人狀況。如作業協力單位有需監獄協助處理之事項,監獄應派員前往處理。
- 2.監獄應定期或不定期派員向自主監外作業協力單位查訪受刑人在外行狀。
- 3.自主監外作業協力單位應協助考核受刑人監外作業時之行狀,由監獄記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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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第31條的規定: 1. 監獄應與自主監外作業協力單位保持聯繫,以方便監獄和作業協力單位能夠掌握受刑人的情況。如果作業協力單位有需要監獄協助處理的事項,監獄應該派員前往處理。 2. 監獄應該定期或不定期派員到自主監外作業協力單位查訪受刑人在外的行狀。 3. 自主監外作業協力單位應該協助評估受刑人在監外作業期間的行狀,由監獄記錄。
- 受刑人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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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