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 3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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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自主監外作業時,應將訂立之契約書、受刑人名冊及相關文件,報請監督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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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第30條,當實施自主監外作業時,應將契約書、受刑人名冊以及其他相關文件提交監督機關核准。這意味著在受刑人參與監外作業之前,相關文件需要經過監督機關的審查和核准程序。這一規定旨在確保自主監外作業的合法性和安全性。例如,如果一名受刑人想要參與監外作業,監獄部門需要向監督機關提交該受刑人的契約書、名冊和相關文件,以獲得核准。只有在監督機關核准後,該受刑人才能參與監外作業。
- 受刑人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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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