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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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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自主監外作業時,應將訂立之契約書、受刑人名冊及相關文件,報請監督機關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第30條,當實施自主監外作業時,應將契約書、受刑人名冊以及其他相關文件提交監督機關核准。這意味著在受刑人參與監外作業之前,相關文件需要經過監督機關的審查和核准程序。這一規定旨在確保自主監外作業的合法性和安全性。例如,如果一名受刑人想要參與監外作業,監獄部門需要向監督機關提交該受刑人的契約書、名冊和相關文件,以獲得核准。只有在監督機關核准後,該受刑人才能參與監外作業。

  • 受刑人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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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第 30 條規定:「實施自主監外作業時,應將訂立之契約書、受刑人名冊及相關文件,報請監督機關核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