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 3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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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自主監外作業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有違反法令之行為。 二、未經監獄許可,不得從事與其監外作業事由不符之活動。 三、不得對被害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實施危害、恐嚇、騷擾、跟蹤、糾纏或其他不法行為。 四、不得違反作業協力單位之處所所規定之相關事項。 五、其他經監獄認為應遵守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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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第32條,受刑人在自主監外作業時需要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有違反法令之行為:受刑人在監外作業期間,不能違反法律的規定。 二、未經監獄許可,不得從事與其監外作業事由不符之活動:受刑人進行監外作業時,必須得到監獄的許可,且所從事的活動必須與監外作業事由相符。 三、不得對被害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實施危害、恐嚇、騷擾、跟蹤、糾纏或其他不法行為:受刑人不能對與其監外作業有相關的被害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進行危害、恐嚇、騷擾、跟蹤、糾纏或其他不法行為。 四、不得違反作業協力單位之處所所規定之相關事項:受刑人在監外作業時,不能違反作業協力單位所規定的相關事項。 五、其他經監獄認為應遵守之事項:受刑人在監外作業時,還需要遵守監獄認為應該遵守的其他事項。 參考資料: 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取自國家法律資料庫網站: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O0010019
- 受刑人名詞
- 法令名詞
- 告訴人名詞
- 告發人名詞
- 證人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騷擾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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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