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 3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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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監外作業受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監外作業,並報監督機關備查: 一、發現其不符合第二十八條遴選規定。 二、發現其有第二十九條不得遴選之情形。 三、違反前條規定情節重大。 四、其他不適宜從事監外作業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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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第33條主要規定了受刑人在自主監外作業中可能會遭到停止作業的情形,並且要向監督機關報備。根據該條第一項,如果發現受刑人不符合第28條的遴選規定,則會停止其監外作業。根據該條第二項,如果發現受刑人具有第29條禁止遴選的情形,也會停止其監外作業。根據該條第三項,如果受刑人違反前一條的規定且情節嚴重,則也會停止其監外作業。最後,根據該條第四項,如果出現其他不適宜從事監外作業的情形,也會停止其監外作業。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受刑人在監外作業期間能夠遵守相關規定,並且以適當的方式參與社會活動。 根據臺灣矯正署發布的《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自主監外作業受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監外作業,並報監督機關備查。一、發現其不符合遴選規定。舉例來說,根據遴選規定的要求,如果受刑人在遴選審查中發現不符合相應的資格或要求,就會停止其監外作業。二、發現其有不得遴選的情形。例如,根據遴選規定,如果受刑人具有不得遴選的情形,例如健康情況不良或有犯罪前科等,也會停止其監外作業。三、受刑人違反遴選規定且情節嚴重。這意味著如果受刑人在遴選後違反了相關的規定且情節嚴重,例如再次犯罪或嚴重違反社會規範,也會停止其監外作業。四、其他不適宜從事監外作業的情形。這可能包括其他不符合監外作業目的或條件的情況,例如受刑人狀態的改變或其他突發事件。根據這些規定,矯正機構在執行受刑人監外作業時,有權停止其作業並報告相關機構。
- 受刑人名詞
- 第二十八條條文
- 第二十九條條文
- 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 28 條條文
- 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 29 條條文
- 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 3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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