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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監獄對於從事自主監外作業受刑人,應指定其每日在外時段,必要時得令受刑人向指定處所報到。
  2. 前項指定時段,自當日上午六時至下午九時之間,由監獄斟酌實際需要規定之。但經監獄、作業協力單位及受刑人同意,不在此限。
  3. 從事自主監外作業受刑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條第四項後段之情形時,監獄應陳報監督機關及通知當地警察機關,並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4. 從事自主監外作業受刑人遇有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事實上無法於指定時段回監者,應儘速報告監獄。
  5. 監獄接獲前項報告後,應另行指定受刑人回監時間,並報監督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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