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 3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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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監獄對於從事自主監外作業受刑人,應指定其每日在外時段,必要時得令受刑人向指定處所報到。
- 2.前項指定時段,自當日上午六時至下午九時之間,由監獄斟酌實際需要規定之。但經監獄、作業協力單位及受刑人同意,不在此限。
- 3.從事自主監外作業受刑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條第四項後段之情形時,監獄應陳報監督機關及通知當地警察機關,並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 4.從事自主監外作業受刑人遇有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事實上無法於指定時段回監者,應儘速報告監獄。
- 5.監獄接獲前項報告後,應另行指定受刑人回監時間,並報監督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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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第34條的規定,針對從事自主監外作業的受刑人,以下為逐項解釋: 1. 監獄對於從事自主監外作業的受刑人,應該指定他們每天在外的時段,必要時可以要求受刑人向指定的地點報到。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受刑人能夠在規定的時段內進行作業活動。 2. 前項規定的指定時段,從每天早上六點到晚上九點之間,具體時間則根據監獄的實際需要進行規定。不過,在經過監獄、作業協力單位和受刑人的同意的情況下,可以不受此限制。 3. 從事自主監外作業的受刑人如果出現第三十一條第四項後段所規定的情況,監獄應該向監督機關陳報並通知當地警察機關,並將受刑人移送該管檢察機關進行調查。 4. 從事自主監外作業的受刑人遇到天災或其他無法避免的事件,導致無法按照指定的時段返回監獄,應該立即向監獄報告。 5. 監獄在收到上述報告後,應另行指定受刑人返回監獄的時間,並向監督機關報告備查。 依據資料「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這些條款主要是為了調控從事自主監外作業的受刑人在作業期間的行動限制和管理,以確保他們能夠按照規定的時段進行作業活動並返回監獄。當遇到不可預測的情況時(例如天災),也有相應的報告和指示程序。
- 受刑人名詞
- 第三十一條第四項後段條文
- 監獄行刑法 第 3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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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