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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自主監外作業受刑人,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得向監獄申請准於適當期日返家探視: 一、於監外作業屆滿三個月。 二、申請前三個月作業成績均達法定最高分數額百分之八十以上。 三、申請前三個月無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而受懲罰。
  2. 前項返家探視,每一個月以一次為限,每次最多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3. 自主監外作業受刑人,於監外作業屆滿一個月,得經監獄核准與配偶或直系血親在指定之宿舍同住,每一個月一次,每次不逾七日為原則。
  4. 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辦法關於返家探視及與眷屬同住之規定,與前三項規定不相牴觸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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