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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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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自主監外作業受刑人,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得向監獄申請准於適當期日返家探視: 一、於監外作業屆滿三個月。 二、申請前三個月作業成績均達法定最高分數額百分之八十以上。 三、申請前三個月無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而受懲罰。
  2. 2.前項返家探視,每一個月以一次為限,每次最多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3. 3.自主監外作業受刑人,於監外作業屆滿一個月,得經監獄核准與配偶或直系血親在指定之宿舍同住,每一個月一次,每次不逾七日為原則。
  4. 4.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辦法關於返家探視及與眷屬同住之規定,與前三項規定不相牴觸者,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第 36 條規定了有關受刑人返家探視及與家人同住等相關事項的規定。 根據第 36 條第一項第一款,自主監外作業受刑人若符合以下條件,可以向監獄提出申請,核准在適當期日進行返家探視:一、在監外作業屆滿三個月;二、申請前三個月的作業成績達到法定最高分數額的百分之八十以上;三、申請前三個月沒有因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而受到懲罰。 根據第 36 條第二項,受刑人在返家探視時,每個月只能進行一次探視,每次探視時間最多不能超過四十小時。 根據第 36 條第三項,自主監外作業受刑人在監外作業屆滿一個月後,可以經監獄核准與配偶或直系血親在指定的宿舍同住,每個月只能進行一次,每次不得超過七天為原則。 另外,根據第 36 條第四項規定,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及與眷屬同住的相關規定,可以適用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辦法,前提是不與前三項規定相矛盾。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行評字第672號判決,當自主監外作業受刑人符合返家探視的相關條件,且沒有違反法令規定,監獄應該核准其進行返家探視。同樣地,根據同一判決,當自主監外作業受刑人在監外作業屆滿一個月後,經核准與家人同住的,每個月應該還是只能進行一次同住,每次不得超過七天。

  • 受刑人名詞
  • 名詞
  • 期日名詞
  • 直系血親名詞
  • 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法規
  • 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辦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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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第 36 條規定:「自主監外作業受刑人,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得向監獄申請核准於適當期日返家探視: 一、於監外作業屆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