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 36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第 36 條規定了有關受刑人返家探視及與家人同住等相關事項的規定。 根據第 36 條第一項第一款,自主監外作業受刑人若符合以下條件,可以向監獄提出申請,核准在適當期日進行返家探視:一、在監外作業屆滿三個月;二、申請前三個月的作業成績達到法定最高分數額的百分之八十以上;三、申請前三個月沒有因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而受到懲罰。 根據第 36 條第二項,受刑人在返家探視時,每個月只能進行一次探視,每次探視時間最多不能超過四十小時。 根據第 36 條第三項,自主監外作業受刑人在監外作業屆滿一個月後,可以經監獄核准與配偶或直系血親在指定的宿舍同住,每個月只能進行一次,每次不得超過七天為原則。 另外,根據第 36 條第四項規定,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及與眷屬同住的相關規定,可以適用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辦法,前提是不與前三項規定相矛盾。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行評字第672號判決,當自主監外作業受刑人符合返家探視的相關條件,且沒有違反法令規定,監獄應該核准其進行返家探視。同樣地,根據同一判決,當自主監外作業受刑人在監外作業屆滿一個月後,經核准與家人同住的,每個月應該還是只能進行一次同住,每次不得超過七天。
- 受刑人名詞
- 核名詞
- 期日名詞
- 直系血親名詞
- 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法規
- 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辦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