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少年輔育院條例第21條,少年輔育院可以設立習藝指導委員會、保健指導委員會、心理衛生指導委員會以及就學就業指導委員會。這些委員會的委員是無給職的,由院長延聘社會熱心人士或專家擔任。 參考資料: 少年輔育院條例第21條 (民國98年12月30日修正)
少年輔育院為指導習藝、保健、心理衛生及就學、就業之實施,得設立左列各種委員會: 一、習藝指導委員會。 二、保健指導委員會 三、心理衛生指導委員會。 四、就學就業指導委員會。 前項委員會之委員為無給職,由院長延聘社會熱心人士或專家擔任之。
少年輔育院為指導習藝、保健、心理衛生及就學、就業之實施,得設立左列各種委員會: 一、習藝指導委員會。 二、保健指導委員會 三、心理衛生指導委員會。 四、就學就業指導委員會。 前項委員會之委員為無給職,由院長延聘社會熱心人士或專家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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