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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輔育院條例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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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在院學生之被服、飲食、日用必需品及書籍簿冊,均由少年輔育院供給,其經少年法庭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六十條之規定,由少年本人或對少年負扶養義務人負全部或一部教養費用者,應以市價折算,命其繳納之。
  2. 2.學生私有之書籍,經檢查後,得許閱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少年輔育院條例第41條規定如下: 1. 在院學生的被服、飲食、日用必需品以及書籍簿冊,都由少年輔育院提供。如果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60條之規定,判決要求少年本人或對少年負有教養責任的人支付全部或部分教養費用,那麼其費用應以市價折算,並要求被判決的人繳納。 2. 學生擁有的私人書籍可以經過檢查後允許閱讀。 資料來源: 根據少年輔育院條例第41條的內容所提供的法條。

立法沿革 1

(0560815 制定)

在院學生之被服、飲食、日用必需品及書籍簿冊,均由少年輔育院供給,其經少年法庭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六十條之規定,由少年本人或對少年負扶養義務人負全部或一部教養費用者,應以市價折算,命其繳納之。   學生私有之書籍,經檢查後,得許閱讀。

(0560815 制定)

在院學生之被服、飲食、日用必需品及書籍簿冊,均由少年輔育院供給,其經少年法庭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六十條之規定,由少年本人或對少年負扶養義務人負全部或一部教養費用者,應以市價折算,命其繳納之。   學生私有之書籍,經檢查後,得許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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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輔育院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輔育院條例第 41 條規定:「在院學生之被服、飲食、日用必需品及書籍簿冊,均由少年輔育院供給,其經少年法庭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輔育院條例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少年輔育院條例第 4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