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所提供的資料,少年輔育院條例第41條規定如下: 1. 在院學生的被服、飲食、日用必需品以及書籍簿冊,都由少年輔育院提供。如果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60條之規定,判決要求少年本人或對少年負有教養責任的人支付全部或部分教養費用,那麼其費用應以市價折算,並要求被判決的人繳納。 2. 學生擁有的私人書籍可以經過檢查後允許閱讀。 資料來源: 根據少年輔育院條例第41條的內容所提供的法條。
在院學生之被服、飲食、日用必需品及書籍簿冊,均由少年輔育院供給,其經少年法庭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六十條之規定,由少年本人或對少年負扶養義務人負全部或一部教養費用者,應以市價折算,命其繳納之。 學生私有之書籍,經檢查後,得許閱讀。
在院學生之被服、飲食、日用必需品及書籍簿冊,均由少年輔育院供給,其經少年法庭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六十條之規定,由少年本人或對少年負扶養義務人負全部或一部教養費用者,應以市價折算,命其繳納之。 學生私有之書籍,經檢查後,得許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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