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院學生之飲食及其他保持健康所必需之物品,不因班級或教育種類組別不同而有差異。
根據少年輔育院條例第42條,不論在院學生所屬的班級或教育種類組別是否相同,他們的飲食和其他維持健康所必需的物品,都不應該有任何差異。舉例來說,假設有兩個在院學生,一個是屬於特殊教育班級,另一個是屬於一般教育班級,根據此條例,他們在飲食和其他維持健康所必需的物品方面,應該是平等的,不應該因為他們所屬的班級或教育種類組別不同而有所差異。
在院學生之飲食及其他保持健康所必需之物品,不因班級或教育種類組別不同而有差異。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在院學生之飲食及其他保持健康所必需之物品,不因班級或教育種類組別不同而有差異。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