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少年輔育院條例》第43條的規定: 1. 在院學生應該根據情況進行分類離居。如果有違反團體生活紀律的情況且情況嚴重,經院長核定,可以被安排獨居。 2. 獨居的期間每次不得超過七天。 在這個法條中,對於在院學生的居住安排和紀律有了明確的規定。若有學生違反紀律,院長可以決定是否讓該學生獨居,並限制每次獨居的時間不得超過七天。 參考資料:《少年輔育院條例》
在院學生應斟酌情形予以分類離居。但有違反團體生活紀律之情事而情形嚴重者,經院長核定,得使獨居。 前項獨居之期間,每次不得逾七日。
在院學生應斟酌情形予以分類離居。但有違反團體生活紀律之情事而情形嚴重者,經院長核定,得使獨居。 前項獨居之期間,每次不得逾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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