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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輔育院條例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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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在院學生得接見親友及發受書信。但院長認為有妨礙感化教育之執行或學生之利益者,得禁止之。
  2. 2.前項接見,每週不得逾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限。但經院長特許者,得增加或延長之。
  3. 3.學生發受書信,訓導組組長得檢閱之,如發現第一項但書情形,得不予發受或命刪除後再行發受。
  4. 4.學生接見規則,由法務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輔育院條例第44條的規定: 1. 在院的學生可以接見親友和收發書信。然而,如果院長認為這樣做妨礙了感化教育的執行或學生的利益,則可以禁止。 2. 每週接見次數不得超過兩次,每次時間限制為三十分鐘。但是,如果經過院長特許,可以增加或延長時間。 3. 學生發受書信時,訓導組組長可以檢閱,如果發現第一項的情況,可以不發受或要求刪除後再發受。 4. 學生接見的規則由法務部制定。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少年輔育院條例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了學生接見親友和發受書信的相關規定,並且提到了院長可以禁止接見的情況。此外,根據教育部發布的《少年輔育院實施要點》,該要點對學生接見的具體程序進行了說明,包括申請、審核和實施等步驟。此資料可以作為對該條規定的解釋和應用的參考依據。

立法沿革 2

(0560815 制定)

在院學生得接見親友及發受書信。但院長認為有妨礙感化教育之執行或學生之利益者,得禁止之。   前項接見,每週不得逾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限。但經院長特許者,得增加或延長之。   學生發受書信,訓導組組長得檢閱之。如發現第一項但書情形,得不予發受或命刪除後再行發受。   學生接見規則,由司法行政部定之。

(0691226 修正)

在院學生得接見親友及發受書信。但院長認為有妨礙感化教育之執行或學生之利益者,得禁止之。   前項接見,每週不得逾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限。但經院長特許者,得增加或延長之。   學生發受書信,訓導組組長得檢閱之,如發現第一項但書情形,得不予發受或命刪除後再行發受。   學生接見規則,由法務部定之。

立法理由配合司法行政部更名為法務部。

  • 感化教育名詞
(0560815 制定)

在院學生得接見親友及發受書信。但院長認為有妨礙感化教育之執行或學生之利益者,得禁止之。   前項接見,每週不得逾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限。但經院長特許者,得增加或延長之。   學生發受書信,訓導組組長得檢閱之。如發現第一項但書情形,得不予發受或命刪除後再行發受。   學生接見規則,由司法行政部定之。

(0691226 修正)

配合司法行政部更名為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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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輔育院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輔育院條例第 44 條規定:「在院學生得接見親友及發受書信。但院長認為有妨礙感化教育之執行或學生之利益者,得禁止之。前項接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輔育院條例第 4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少年輔育院條例第 4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