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60 條規定,少年法院得裁定命少年本人或扶養義務人負擔保護處分之教養費用,特殊清寒者豁免。
Q · 孩子被裁定保護處分後,家長要付教養費用嗎?
要,但可主張清寒豁免或抗告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60 條,保護處分裁定確定後,少年法院得斟酌少年本人或扶養義務人之資力,以裁定命負擔教養費用之全部或一部;但特殊清寒無力負擔者得主張豁免。對裁定不服,得於送達後 10 日內依第 61 條提抗告。未繳費時,該裁定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由民事執行處囑託強制執行且免徵執行費。
大部分父母聽到「孩子進了少年法院」第一反應是擔心孩子的前途,沒人想到幾個月後郵差會送來一張少年法院的裁定書,上面寫著要你負擔孩子保護處分的教養費用。感化教育、保護管束的執行成本,可以從幾千元跳到十幾萬元。這條法律把民法上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延伸到了少年司法處遇的費用上。立法者的邏輯是:國家替你「教養」這個孩子,這筆費用本來就是你扶養義務的一部分。好消息是有「特殊清寒」豁免,但你要主動主張、提出財產證明。沒主張的話,這張裁定書會變成民事強制執行名義,法院可以扣你的薪、查封你的財產,而且免徵執行費,等於對方收錢的成本是零。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60 條為保護處分教養費用負擔之規範,建立三項機制:少年法院得依少年或扶養義務人之資力裁定負擔範圍、特殊清寒者豁免、未繳費時裁定具民事強制執行名義且免徵執行費。本條將民法上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延伸至少年司法處遇之金錢負擔。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因為民法第 1084 條明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義務,少事法第 60 條把這個義務具體化為金錢負擔。法院的邏輯是:保護處分本質上是國家替你「教養」這個未成年子女,所需費用本來就是你扶養義務的範圍。實務點:如果離婚後監護權判給對方,你可以在抗告時主張扶養義務認定錯誤,要求由實際監護人負擔;私下的離婚協議書是重要佐證。
因處分種類不同差異很大:保護管束的費用較低(多為行政成本),感化教育因涉及長期收容、教育、生活照顧,費用可達數萬到十幾萬元。法院會依執行機關提出的明細裁量。實務點:抗告時要求法院出示計算明細,很多家長只看到總額就慌了,沒發現裡面可能有不該計入或重複計算的項目。逐項挑戰是壓低金額的關鍵。
不一定要到絕對貧窮才能主張。法院實務上會考量相對於這筆費用的負擔能力,包括家庭總收入、扶養人數、必要支出、有無債務。提供具體財務狀況遠比空泛喊我很窮有用。實務點:附上一份完整的家庭收支明細加 3 個月薪資單,再加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是最強的證據組合。
規範保護處分教養費用負擔機制,少年法院得命少年或扶養義務人負擔,特殊清寒者豁免,裁定具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保護處分執行所需之教育、矯治、生活照顧等成本,包含感化教育的收容、教育、伙食、輔導費用,或保護管束的行政成本。
相對於該筆費用之負擔能力不足,非絕對貧窮。法院實務考量家庭總收入、扶養人數、必要支出綜合判斷。
依強制執行法第 4 條,得據以聲請強制執行之裁判或文書。本條第 2 項裁定屬之,無須再經民事訴訟程序取得勝訴判決。
送達後 10 日內,準備抗告書(爭執計算錯誤、扶養人認定、或主張清寒),連同財務證明文件,遞交原少年法院(非抗告法院)。
因處分種類差異大,保護管束多為行政成本較低,感化教育可達數萬到十幾萬。實際依執行機關提出明細裁量,抗告時可要求出示計算明細。
少年事件抗告免徵裁判費。律師費為非必要支出,自己撰寫抗告書可省下律師費(約 5-10 萬)。財務證明文件多為公部門免費出具。
3 個月薪資單、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財產清單(土地、車輛、存款)、家庭收支明細(房租、子女學費、醫療費)、村里長清寒證明。
可同時進行。抗告挑戰計算錯誤與扶養人認定(10 日內),清寒豁免聲請挑戰負擔能力(無時效)。抗告書中可同時主張兩者效率最高。
| feature | option_a_label | option_a_value | option_b_label | option_b_value |
|---|---|---|---|---|
| 時效 | 抗告(少事法 §61) | 送達後 10 日內 | 清寒豁免聲請(§60 但書) | 無特定時效,建議盡早 |
| 受理法院 | 抗告 | 向原少年法院遞交,移送抗告法院審理 | 清寒豁免聲請 | 向少年法院聲請 |
| 可主張內容 | 抗告 | 計算錯誤、扶養義務人認定錯誤、實體與程序均可 | 清寒豁免聲請 | 限主張無力負擔事由 |
| 舉證重點 | 抗告 | 計算明細、家庭結構、扶養關係 | 清寒豁免聲請 | 財務狀況、必要支出、相對負擔能力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少年法庭諭知管訓處分之裁定確定後,就執行管訓處分所需教養費用,得斟酌少年本人或對少年負扶養義務人之資力,命其負擔全部或一部,其特殊清寒無力負擔者,豁免之。 前項命令與民事執行名義,有同一之效力。
少年法庭諭知管訓處分之裁定確定後,或執行管訓處分所需教養費用,得斟酌少年本人或對少年負扶養義務人之力,命其負擔全部或一部;其特殊清寒無力負擔者,豁免之。 前項命令與民事執行名義,有同一之效力。
少年法庭諭知管訓處分之裁定確定後,其執行管訓處分所需教養費用,得斟酌少年本人或對少年負扶養義務人之資力,以裁定命其負擔全部或一部;其特殊清寒無力負擔者,豁免之。 前項裁定,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由少年法庭囑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免徵執行費。
立法理由一、修正原條文第一項,規定命為費用之負擔,應以裁定行之,適用上較為明確。 二、原條文第二項僅規定與民事執行名義有同一效力,依少年法庭之性質,自行執行此項費用,有時尚非相當,爰規定囑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並免徵執行費。
少年法院諭知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後,其執行保護處分所需教養費用,得斟酌少年本人或對少年負扶養義務人之資力,以裁定命其負擔全部或一部;其特殊清寒無力負擔者,豁免之。 前項裁定,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由少年法院囑託各該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免徵執行費。
立法理由「管訓處分」修正為「保護處分」及「少年法庭」修正為「少年法院」。第二項並作文字修正。
少年法庭諭知管訓處分之裁定確定後,就執行管訓處分所需教養費用,得斟酌少年本人或對少年負扶養義務人之資力,命其負擔全部或一部,其特殊清寒無力負擔者,豁免之。 前項命令與民事執行名義,有同一之效力。
少年法庭諭知管訓處分之裁定確定後,或執行管訓處分所需教養費用,得斟酌少年本人或對少年負扶養義務人之力,命其負擔全部或一部;其特殊清寒無力負擔者,豁免之。 前項命令與民事執行名義,有同一之效力。
一、修正原條文第一項,規定命為費用之負擔,應以裁定行之,適用上較為明確。 二、原條文第二項僅規定與民事執行名義有同一效力,依少年法庭之性質,自行執行此項費用,有時尚非相當,爰規定囑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並免徵執行費。
「管訓處分」修正為「保護處分」及「少年法庭」修正為「少年法院」。第二項並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