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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098001734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8 年 07 月 21 日

要旨

「少費」及「少法」案件,即少年法院(庭)所為命負擔教養費用及罰鍰之裁定,依法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應於裁定確定後由法院逕送民事執行處執行,無另行分案之必要,已分案者得予簽結

主旨

各少年法院(庭)請停分「少費執」、「少法執」及其相關案號字別之案件,請 查照並轉行查照。

說明

一、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60 條第 2 項及第 84 條第 3 項規定,少年法院(庭)所為命負擔教養費用暨罰鍰之裁定(「少費」及「少法」案件),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由少年法院(庭)囑託各該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之。是上開裁定確定後,少年法院(庭)即應送由民事執行處執行,無另分「少費執」、「少法執」及其相關案號字別案件之必要(本院 98 年 6 月 29 日院台廳民一字第0980015323 號函參照)。

二、前已分案之「少費執」、「少法執」等案件,得予簽結,但尚未移送強制執行者,應參照前項說明意旨辦理。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098001734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8 年 07 月 21 日發布,要旨:「少費」及「少法」案件,即少年法院(庭)所為命負擔教養費用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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