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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0980017340 號
要旨
「少費」及「少法」案件,即少年法院(庭)所為命負擔教養費用及罰鍰之裁定,依法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應於裁定確定後由法院逕送民事執行處執行,無另行分案之必要,已分案者得予簽結
主旨
各少年法院(庭)請停分「少費執」、「少法執」及其相關案號字別之案件,請 查照並轉行查照。
說明
一、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60 條第 2 項及第 84 條第 3 項規定,少年法院(庭)所為命負擔教養費用暨罰鍰之裁定(「少費」及「少法」案件),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由少年法院(庭)囑託各該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之。是上開裁定確定後,少年法院(庭)即應送由民事執行處執行,無另分「少費執」、「少法執」及其相關案號字別案件之必要(本院 98 年 6 月 29 日院台廳民一字第0980015323 號函參照)。
二、前已分案之「少費執」、「少法執」等案件,得予簽結,但尚未移送強制執行者,應參照前項說明意旨辦理。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