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所定患病之學生,請求自費延醫診治者,應許其與院醫會同診治。
根據少年輔育院條例第46條規定,對於前條所指患病的學生,如有自行支付費用延續醫療治療的要求,應該允許其與院內醫師一同進行診斷和治療。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患病學生能夠接受適當的醫療照護,並與院內醫師一同制定治療方案。
前條所定患病之學生,請求自費延醫診治者,應許其與院醫會同診治。
前條所定患病之學生,請求自費延醫診治者,應許其與院醫會同診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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