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輔育院學生接見規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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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接見者,應向接見處說明事由,經主管人員將其姓名、年齡、住址職業及與在院學生之關係填入接見簿,送經訓導組長許可後方准接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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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輔育院學生接見規則第3條,請求接見者需要向接見處說明事由,之後主管人員會將請求者的姓名、年齡、住址、職業以及與在院學生的關係填入接見簿中。然後必須經過訓導組長的許可後才能准許接見。由於沒有提供具體的資料,無法舉出相關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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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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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