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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輔育院學生接見規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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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接見者,應向接見處說明事由,經主管人員將其姓名、年齡、住址職業及與在院學生之關係填入接見簿,送經訓導組長許可後方准接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輔育院學生接見規則第3條,請求接見者需要向接見處說明事由,之後主管人員會將請求者的姓名、年齡、住址、職業以及與在院學生的關係填入接見簿中。然後必須經過訓導組長的許可後才能准許接見。由於沒有提供具體的資料,無法舉出相關的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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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輔育院學生接見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輔育院學生接見規則第 3 條規定:「請求接見者,應向接見處說明事由,經主管人員將其姓名、年齡、住址職業及與在院學生之關係填入接見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輔育院學生接見規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