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輔育院學生接見規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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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接見者,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得禁止其接見。 一、行狀詭異,可疑為品性不端者。 二、除親屬外,三人以上同時接見同一在院學生者。 三、攜帶武器或違禁品者。 四、酗酒或有精神病者。 五、有其他妨害少年輔育院紀律之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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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輔育院學生接見規則第4條,接見規則規定了請求接見者可能被禁止接見的情形。具體如下: 一、行狀詭異,可疑為品性不端者。這指的是請求接見者的行為、舉止顯得奇怪並且有可能涉及不檢的性行為。 二、除親屬外,三人以上同時接見同一在院學生者。這表示除了親屬之外,三人或以上的人同時前來接見同一在院學生。 三、攜帶武器或違禁品者。這意味著請求接見者攜帶有武器或是違禁品物品。 四、酗酒或有精神病者。這表示請求接見者在酗酒或是患有精神疾病。 五、有其他妨害少年輔育院紀律之行為者。這指的是請求接見者有其他行為,可能對少年輔育院的紀律造成妨害。 參考法條:少年輔育法第29條第3項(最新修訂日期:109年7月1日)
- 攜帶名詞
- 少年輔育院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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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