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依少年輔育院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5.06.12
少年輔育院學生接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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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院學生得接見親友,但院長認為有妨害感化教育之執行或學生之利益者,得禁止之。
請求接見者,應向接見處說明事由,經主管人員將其姓名、年齡、住址職業及與在院學生之關係填入接見簿,送經訓導組長許可後方准接見。
接見應由主管人員陪同,必要時得將接見之談話要旨作成紀錄。
接見在會客室為之。
接見時間為每日上午九時至下午四時,但有特別事由經院長許可者,不在此限。
在院學生每週接見不得逾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限,但經院長許可者,得增加或延長之。
在院學生有疾病或重大事故,其家屬請求接見得不受本規則第七條及第八條之限制。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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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少年輔育院學生接見規則全文共 10 條,最新異動日為 85.06.12,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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