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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5.06.12

少年輔育院學生接見規則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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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接見者,應向接見處說明事由,經主管人員將其姓名、年齡、住址職業及與在院學生之關係填入接見簿,送經訓導組長許可後方准接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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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接見者,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得禁止其接見。 一、行狀詭異,可疑為品性不端者。 二、除親屬外,三人以上同時接見同一在院學生者。 三、攜帶武器或違禁品者。 四、酗酒或有精神病者。 五、有其他妨害少年輔育院紀律之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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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見時間為每日上午九時至下午四時,但有特別事由經院長許可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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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院學生每週接見不得逾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限,但經院長許可者,得增加或延長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輔育院學生接見規則全文共 10 條,最新異動日為 85.06.12,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