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處所戒護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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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執行處所為維護秩序及安全,必要時得要求受處分人穿著一定之服裝,並得以照相或記錄其身體特徵作為辨識受處分人身分之方式。
- 2.執行處所為維持公共衛生或個人健康,得要求受處分人理剃鬚髮與沐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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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安處分處所戒護辦法第10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執行處所為維護秩序及安全,必要時得要求受處分人穿著一定之服裝,並得以照相或記錄其身體特徵作為辨識受處分人身分之方式。 這項規定表示在執行處所中,為了維護秩序和安全,當必要時,可以要求受處分人穿著特定的服裝,並且可以使用照相或記錄身體特徵的方式來識別受處分人的身份。這是為了確保執行處所的秩序和安全,以及確保受處分人身份的辨識。 2. 執行處所為維持公共衛生或個人健康,得要求受處分人理剃鬚髮與沐浴。 這項規定表示在執行處所中,為了維持公共衛生或個人健康,可以要求受處分人進行理鬚和髮,以及沐浴。這是為了確保執行處所的衛生條件,以及確保受處分人的個人衛生和健康。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在保安處分執行過程中確保秩序、安全、衛生和健康。這顯示了執行處所中對受處分人的照顧和管理。根據這些規定,執行處所可以採取相應的措施來確保執行的目的和受處分人的狀態。
- 記錄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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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