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處所戒護辦法 第 9 條
快速跳轉
- 1.戒護人員除經同意攜入或因其進入執行處所目的所需之物品外,應將其攜帶之其他物品,存置於執行處所指定之地點。
- 2.前項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執行處所得禁止其進入或要求其離開: 一、拒絕或逃避檢查。 二、攜帶或使用未經同意攜入之物品。 三、酒醉或疑似酒醉或身心狀態有異常情形。 四、規避、妨害或拒絕執行處所依傳染病防治法令所為之傳染病監控防疫措施。 五、有其他妨害執行處所秩序或安全之行為。
- 3.經執行處所許可進入之非該處所人員,亦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安處分處所戒護辦法第9條的規定,有以下幾點解釋: 1. 戒護人員必須將除了經同意攜入或進入執行處所所需之物品之外的其他物品,放置在執行處所指定的地點。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囚犯被允許攜帶筆和紙進入監獄,但其他個人物品必須由戒護人員放置在指定地點。 2. 如果戒護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執行處所可以禁止他們進入或要求他們離開: - 拒絕或逃避檢查。 - 攜帶或使用未經同意攜入的物品。 - 酒醉或懷疑酒醉或身心狀態異常。 - 規避、妨害或拒絕執行處所依據傳染病防治法令所進行的傳染病監控防疫措施。 -進行其他妨害執行處所秩序或安全之行為。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探視囚犯的家屬拒絕接受安全檢查或攜帶非法物品進入監獄,執行處所有權禁止他們進入或要求他們離開。 3. 被執行處所允許進入的非該處所人員,也必須遵守前兩項的規定。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律師被允許進入監獄會見他的客戶,他也必須遵守安全檢查和禁止攜帶非法物品的規定。
- 攜帶名詞
- 傳染病防治法法規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保安處分處所戒護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