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處所戒護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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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二條檢查發現受處分人持有危害處所秩序及安全之物品,得視情節要求其退回、交由家屬或適當之人領回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如發現有犯罪嫌疑或涉及刑事責任者,應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予以告發或移交權管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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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保安處分處所戒護辦法第8條,如果在进行检查时发现受處分人持有危害處所秩序及安全之物品,根据情况可以要求其退还、交由家属或适当的人领回,或进行其他适当的处理。如果发现有犯罪嫌疑或涉及刑事责任的情况,应根据刑事訴訟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告发或移交给权管机关处理。 例如,在执行保安處分期间进行检查时,发现受處分人持有非法武器,可以要求其退还或上交给警方作为刑事证据,并根据刑事訴訟法的规定告发该受處分人涉嫌非法持有武器的行为。
- 持有名詞
- 刑事訴訟法法規
- 告發名詞
- 保安處分處所戒護辦法 第 6 條條文
- 保安處分處所戒護辦法 第 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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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