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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處所戒護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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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處所認有必要時,得對受處分人居住之病房或其他空間進行安全檢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安處分處所戒護辦法第 7 條,執行處所在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對受處分人居住的病房或其他空間進行安全檢查。這表示當執行處所認為有安全上的需求時,他們有權檢查受處分人的居住環境,以確保其安全和避免任何潛在的危險。

相關函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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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處所戒護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安處分處所戒護辦法第 7 條規定:「執行處所認有必要時,得對受處分人居住之病房或其他空間進行安全檢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安處分處所戒護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