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處所戒護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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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處所認有必要時,得對受處分人居住之病房或其他空間進行安全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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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安處分處所戒護辦法第 7 條,執行處所在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對受處分人居住的病房或其他空間進行安全檢查。這表示當執行處所認為有安全上的需求時,他們有權檢查受處分人的居住環境,以確保其安全和避免任何潛在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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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