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處所戒護辦法 第 3 條
快速跳轉
- 1.前條戒護人員於任職前應由法務部或其所屬機關施以職前專業訓練及定期在職訓練。
- 2.前項訓練課程得由訓練機關參酌執行處所意見,擬訂計畫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安處分處所戒護辦法》第3條,該條規定了有關保安處分處所戒護人員的培訓要求,包括職前專業訓練和定期在職訓練。具體來說,該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1. 戒護人員在就職前需要接受法務部或其所屬機關進行的職前專業訓練。這是為了確保戒護人員具備必要的專業能力和知識,能夠有效地執行保安處分處所的職責。 2. 戒護人員還需接受定期在職訓練。這是為了確保戒護人員持續學習和更新專業知識,以應對不斷變化的保安處分處所的情況和需求。 根據參考資料,這些訓練課程的制定可由訓練機關參考執行處所的意見,進行計畫辦理。這意味著訓練機關可以根據特定的保安處分處所的需求和情況,制定相應的培訓計劃,以確保戒護人員的培訓能夠切實滿足實際運作的需求。 總結起來,根據《保安處分處所戒護辦法》第3條的規定,保安處分處所的戒護人員必須接受職前專業訓練和定期在職訓練,以確保其具備必要的能力和知識來執行保安處分處所的職責。根據該條規定,訓練機關可以根據執行處所的需求,制定相應的培訓計劃。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保安處分處所戒護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