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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處所戒護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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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處所之首長或其授權之主管人員,應視戒護人員執行勤務情形,予以督導及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安處分處所戒護辦法第4條,執行處所的首長或其授權之主管人員應評估戒護人員的執勤狀況,並提供監督和考核。這個條文強調了執行處所的負責人應負責監督戒護人員執勤的工作,以確保戒護工作的有效執行。這樣可以確保受監護處分人得到適當的管理和監視,以免對社會造成危害。這個條文的目的是強化執行處所的管理,確保戒護人員按照規定執行工作,保證監護活動的正當性和有效性。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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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處所戒護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安處分處所戒護辦法第 4 條規定:「執行處所之首長或其授權之主管人員,應視戒護人員執行勤務情形,予以督導及考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安處分處所戒護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