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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處所戒護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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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執行處所為執行戒護或安全維護,得運用科技設備輔助之。
  2. 2.科技設備之種類、設置、管理、運用、資料保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得準用法務部所訂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之規定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安處分處所戒護辦法第 5 條,執行處所為執行戒護或安全維護時,可以運用科技設備輔助。至於科技設備的種類、設置、管理、運用、資料保存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可以參照法務部所訂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的規定。這表示在執行保安處分期間,可以使用各種科技設備來進行戒護或確保安全。具體的設備和相關規定可以參考法務部所訂的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

相關函釋 1

  • 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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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處所戒護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安處分處所戒護辦法第 5 條規定:「執行處所為執行戒護或安全維護,得運用科技設備輔助之。科技設備之種類、設置、管理、運用、資料保存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安處分處所戒護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